10月21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十一条强制摘牌条件,包括信息披露严重失信、欺诈挂牌、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等。
此前,按照股转公司业务细则,新三板公司被动摘牌的只有两项条件,一是进入破产清算,二是逾期两个月不披露年报或者半年报。
征求意见稿共列出11条强制摘牌条件。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违法违规方面,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都触发强制摘牌。
此外,挂牌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的,一年都不能开一次股东大会的,找不到主办券商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都可能被逐出新三板。
征求意见稿中,主办券商既有权利也有责任。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挂牌公司将被强制摘牌。与上家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但未能在三个月内找到新主办券商的也会被摘牌。
而主办券商也不会因为企业摘牌就能一身轻松,解除终身督导的包袱。根据征求意见稿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如存在履职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投资者保护是退市制度的重要环节。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强制摘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